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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在看守所十个月后,被判一缓一,这十个月能抵缓刑考验期么?

2023-09-29 12:36 - 查看:

当然不能了,这两个不是一个性质的东西,是不能相互折抵的。

我从事法律实务工作10多年了,我来说说其中的相关问题。

1.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一些刑期折抵的情形,主要就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犯罪分子,在判决生效、执行之前所羁押的时间,予以折抵。

因为对于被采取刑事拘留和逮捕强制措施的人,在判决生效执行之前,有可能会长时间的羁押在看守所或留置场所等。

如果之前羁押的刑期不能折抵的话,这对他们来说是大大的不公平的。毕竟有的案件程序进展比较快,有的案件程序进展比较缓慢,羁押的时间也比较长。有些在判决生效之前羁押的时间有可能长达一年、乃至数年(极个别复杂、重要案件)。

2.关于刑期折抵的规定,主要体现在《刑法》第41条、第44条、第47条,《监察法》第44条,《刑事诉讼法》第76条之中,根据这些规定,折抵的计算方法是:

之前被刑事拘留、逮捕以及留置的,先前羁押1日的,折抵管制2日、或者折抵拘役、有期徒刑1日。

之前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,先前指居1日,折抵管制1日、或者折抵拘役、有期徒刑0.5日。

3.根据法律规定,有且只有上述情形是可以折抵刑期的,另外几种比较特殊的情形不会折抵刑期的。这包括:

如果之前是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状态,这是不能折抵刑期的,毕竟这两种情况都没有完全限制人身自由。

如果之后被判处死刑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及无期徒刑,那么之前羁押的时间也是不能折抵刑期的。法律明确规定,对于被判处死缓的、以及无期徒刑的,在被减为有期徒刑以后,之前羁押的时间是不会被折抵的。

如果之后被判处了缓刑,那么无论之前采取的是什么强制措施、是否羁押,都不能折抵之后的缓刑考验期。

4.毕竟,缓刑并不是一种刑罚,而是一种刑罚的特殊执行方式。

缓刑考验期满,原判的刑罚就不会再继续执行。

但是,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内被发现有新的违法犯罪,或者发现有漏罪的情形,那么缓刑就会撤销,继续执行没有执行完的刑罚(两个月),或者与漏罪或新罪予以数罪并罚。

在新的刑罚中,之前羁押的10个月完全可以折抵刑期了。

因此,像你说的这种情况,还需要继续进行一年的缓刑考验期,而且在期满之后没有违法违规等情况,剩余两个月的刑期就不会再继续执行,但是如果有被撤销缓刑的行为,那么剩余两个月的刑期还需要继续服刑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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